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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枣庄:民校教师可享受养老保险

来源:fjedu.com整理 2006-11-30

  日前,山东省枣庄市在省内率先出台规定,要求该市民办教育机构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为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让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享有同等待遇。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对推动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享有同等法律地位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据了解,此规定是由枣庄市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与财政局共同制定的,其目的是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社会保障工作,维护民办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规定要求,凡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的教职工,可自主选择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养老保险。 
  按照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在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档案工资,以档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民办教育机构教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这样一来,民办学校教师拿到的退休金将比以前增加一倍以上。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教职工由人事部门核批退休待遇之前,须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实缴费年限、缴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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